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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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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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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0-22 23:44 編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商訴字第6號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訴訟事件適用之。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59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未行準備程序者,應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為之,商業事件審理法第37條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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