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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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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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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2-10 22:25: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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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鑑定
    單位所鑑定標的亦合乎本件爭執之點,從而,被上訴人聲請
    鑑定,並以系爭鑑定報告及後續函文為有利其主張之證明方
    法,並無違誤。況按鑑定僅係證據方法之一,而所為之鑑定
    報告亦僅輔助法院形成心證,其意見是否正確,尚須曉諭當
    事人辯論,並不當然拘束法院,仍應由法院綜合卷內全部之
    卷證資料,為正確之判斷。準此,本院之認定並非單以系爭
    鑑定報告之內容為據,而係綜合卷內全部之卷證資料為案件
    爭點之判斷,上訴人所為前開抗辯,顯屬誤認,即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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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1-6-22 18:45:2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2 18:48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1901 號民事判決


按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或團
    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本應詳盡說明其獲得
    鑑定結論之理由,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斷事實之
    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
    定其取捨。
查依卷附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函文,可知被
    上訴人未提出實際付款資料、採購單、工作人員名單、加班
    證明、人力成本等相關資料,供該會進行鑑定(見原審卷10
    6頁)。再依證人陳信安證稱:延放工程2天,不包括準備日
    數,善後是延放第2天做完同時做;工地薪資每日1千多或 2
    千多元等語(見原審卷185 頁),與系爭鑑定報告認定之施
    工日數、薪資似有不符。另證人于世偉於原審證稱被上訴人
    曾就協助全線人孔蓋開蓋、孔內抽風、排水等作業(即附表
    項次一)向宏泰公司請款,每日次2萬9,500元等語,而同項
    次被上訴人申領保險金之單價為每日5萬7,500元,系爭鑑定
    報告則認定6萬8,500元(見原審卷176 頁、85頁、系爭鑑定
    報告11頁),可見被上訴人請領上開項次款項之單價亦非一
    致,且差距甚大。則中工處於原審抗辯系爭鑑定報告所認定
    施工日數不實、價格不合理等內容(見一審卷254至262頁)
    ,及上訴人抗辯系爭鑑定報告非依被上訴人實際支出修復費
    用而為鑑定等情,即非完全無稽。原審未就上訴人對系爭鑑
    定報告所為之抗辯,詳為調查審認,逕憑該鑑定報告之意見
    ,並採為裁判之依據,未免速斷,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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