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919|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告知訴訟、參加利益及參加效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5-27 11:58: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5 19:22 編輯

次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    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7條亦有明文    。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    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為訴訟參加所輔助之當    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    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    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    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    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度    台抗字第414 號裁定意旨參照)。

G1 TPE 99簡上426 (台灣聯通向進車進口商請求對停車主的損害賠償以及營業損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1-5-5 19:19: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5-5 19:22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雖聲請告知訴外人邱文彬訴訟(
    見本院卷第175、181頁反面),並於本院闡明詢問「告知邱
    文彬訴訟之目的」、「本件原告主張以告知訴訟要求邱文彬
    參加訴訟,即足以保障原告權益?」等事項後,表明「...
    原告主張被告程宏道與邱文彬之間有關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屬
    通謀意思表示,且訴外人邱文彬亦非善意第三人,邱文彬是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紛爭解決一次性,並節省司法
    資源,故原告認有告知訴訟之必要」、「民事訴訟法第67條
    已經有告知訴訟之效力,準用同法第63條之結果,訴外人邱
    文彬確實受到參加效力之拘束」等情(見本院卷第181頁反
    面)。惟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
    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之規定
    」及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
    ,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等規定,邱文彬縱因受訴訟
    告知而參加訴訟,或因視為參加訴訟所生效力,亦僅產生對
    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件訴訟之裁判不當之法律效果
    而已,尚未因此即生應負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及移轉登記
    之義務,
是以原告上開對於邱文彬訴訟告知之請求,尚無從
    完備本件權利保護要件之欠缺內容,附此說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4:59 , Processed in 0.019437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