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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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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wb也是一種處分,要全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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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7 10:15: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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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如房屋為公同共有,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規定,其拆除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苟系爭房屋係古乞食等人於日據時期所分別建造,分別屬古乞食等人所有,則古乞食等人死亡時,為其遺產,由其全體繼承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系爭房屋之拆除自應得古乞食等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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