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30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系爭停車位租賃權及保本機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4-4-24 20:47: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4-24 20:48 編輯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217號



上訴人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搜房公司)之負責人楊建傑、董事廖秀敏、協理廖士賢(下稱楊建傑等3人),明知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下稱違法吸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下稱紅利等報酬),於民國103年間共同與英國不動產開發商PARK FIRST GLASGOW LIMITED (下稱PARK公司)合作,自同年6月起至105年3月間止,以投資人向PARK公司購置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機場(GLASGOW  AIRPORT)停車位租賃權(下稱系爭租賃權),再回租予該公司6年,並宣稱每年租金保證至少8%收益,於第5年可行使保本機制,由PARK公司買回(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投資案)。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2:59 , Processed in 0.02043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