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2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之違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0-18 23:29: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



又查196-2號土地係分割自桃園市○○區○○○段l96地號土地
,合併自同段l97-1161、l97-1l64、00000000地號土地,其中同
段197-l161、00000000地號土地均分割自分割前l97 號土地,同
段197-ll64地號土地則係分割自同段00000000地號新登錄土地,
並非分割自分割前l97 號土地等情,為兩造不爭之事實(見原判
決第7頁第4至6行)。原審竟謂196-2 號土地係分割自分割前l97
號土地,亦有認定事實與卷證不符之違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14 , Processed in 0.01930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