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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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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及後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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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3 08:10: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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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22 08:14 編輯

又依同意書之記載,
      可知原告對父母付出金錢、精神照顧,其他姐妹感念於此
      ,同意自繼承之遺產,提出1/3贈與原告,以求公允,應
      屬善良風俗及誠實信用,核屬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
      黃牡丹事後不得撤銷贈與。」等情,此觀本院102年度訴
      字第13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
      132號判決即明

tn 105訴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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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5-22 08:13: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2-5-22 08:2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贈與為債權契約,於依民法第153條規定成立時即生效力。贈與之財產如係不動產,贈與人即負有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贈人之義務。又贈與人未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贈人前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而負為移轉之義務(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9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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