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76|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聲請鑑定的程序及費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2-10 22:23: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至於上訴人辯稱:原審於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進行鑑定
    時未先予上訴人表示意見,且收到該協會鑑定函文通知時亦
    未預先讓上訴人為完整表達意見之機會,已違反公平訴訟指
    揮之法定義務,不得以系爭鑑定報告作為判決認定依據云云
    。惟查,原審於104 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諭知被上
    訴人應陳報鑑價單位,以鑑定展示期間車價差多少等語(見
    原審卷第22頁反面),被上訴人則於104 年7 月14日陳報並
    提出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之業務事項及鑑定費用資料(見
    原審卷第24-25 頁),原審復於104 年7 月16日發函文囑託
    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為本件鑑定,並副本通知兩造,該函
    文業於104 年7 月2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原審法官於104 年
    9 月10日當庭提示系爭鑑定報告內容並告以要旨,此有囑託
    鑑定函文、送達回證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
    28、31、42頁),足認原審已充分曉諭兩造有關上開鑑定調
    查證據之事項,且予兩造就此等證據資料攻擊防禦之意見表
    示機會。且苟若上訴人對於原審選任之鑑定單位及事項有爭
    執,理應會提出,豈會自104 年7 月20日知悉鑑定單位及事
    項起,直至104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止,均未有聲
    請拒卻鑑定人或請求另選任鑑定人之請事,可見上訴人前開
    所辯,洵非可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0:59 , Processed in 0.02105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