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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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恁置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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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於 2020-6-6 20:20: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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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475 號民事判決

而兩造各為夫妻,倘亦為本件合資契約之全體當事
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資財產處理方式亦多有爭執,各執
己見,無法進行清算,揆諸前開說明,法院應依其請求,命兩造
就清算帳目及清算方法攻防舉證,而為清算結果之判斷。乃原審
見未及此,就上訴人上開主張恁置未論,徒以兩造尚未踐行清算
程序,就上訴人備位之訴逕為其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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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6-6 20:22:18 | 只看該作者
對法院的清算請求權:


而兩造各為夫妻,倘亦為本件合資契約之全體當事
人,對於各自提出之帳目或合資財產處理方式亦多有爭執,各執
己見,無法進行清算,揆諸前開說明,法院應依其請求,命兩造
就清算帳目及清算方法攻防舉證,而為清算結果之判斷。乃原審
見未及此,就上訴人上開主張恁置未論,徒以兩造尚未踐行清算
程序,就上訴人備位之訴逕為其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
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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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22-6-18 20:32:39 | 只看該作者
g3 110/728


惟查上訴人於原審迭次抗辯系爭1樓房屋漏水,係因1樓進水
    管所致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61、323、337頁,卷二第15、1
    7、65頁)。觀之系爭鑑定報告雖認系爭1樓房屋滲水、積水
    之原因,係因系爭 2樓房屋浴廁由南側移設至北側,鑿除地
    坪樓板設置排水管線時,造成系爭 2樓房屋地坪樓板(即系
    爭 1樓房屋頂板)產生裂縫,且原先施作之浴廁地坪防水材
    料使用年久疲乏失效,致地坪排水經裂縫管道滲漏,造成 1
    樓房屋平頂漏水等情(見土木技師公會 106年12月15日鑑定
    報告書第4頁),但並未提及系爭1樓房屋之進水管有無漏水
    情事。而該報告之鑑定人徐武龍技師於原審固證稱:建築物
    的進水管都是設在自己樓層的底層,伊看到的滲漏處係在 1
    樓頂,應非簡百淞所說的 1樓進水管造成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 161頁)。然觀諸卷附上訴人所稱之進水管照片(見原審
    卷一第 375頁、卷二第23頁),似見該進水管管線係以拉設
    明管方式由上往下沿系爭 1樓房屋牆壁舖設於室內使用(見
    原審卷一第375頁,卷二第23頁),而非設置於系爭1樓房屋
    之底層,與徐武龍技師所述情形尚有不同。縱系爭 2樓房屋
    有地坪樓板裂縫及浴廁地坪防水層失效情形,惟系爭 1樓房
    屋之進水管究有無漏水?與該屋平頂漏水是否存在相當因果
    關係?似有未明。且經原審受命法官勘驗現場時,就兩造當
    場關於究為 1樓進水管或2樓房屋導致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爭
    議,徐武龍技師曾提議稱:可在關閉 1樓進水管之前提下,
    由一人在樓上浴廁開水或按壓馬桶,一人在樓下觀察之方式
    ,實驗看可否看出問題等語,受命法官亦當場諭知:除依照
    技師建議實驗外,另在二樓無人開啟用水或按壓馬桶情形下
    ,打開簡百淞所稱 1樓進水開關來看有無漏水情形(見原審
    卷一第 323、337、338頁)。果爾,似非不能依此方式調查
    釐清系爭 1樓房屋之進水管是否與該屋平頂漏水有關。乃原
    審未遑詳為調查審認,徒以系爭鑑定報告及鑑定人徐武龍之
    陳述為依遽,遽認系爭1樓房屋漏水毀損全因系爭2樓房屋所
    致,不免速斷。倘上訴人所辯上情並非虛妄,則與上訴人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之判斷攸關,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
    審就此恝置未論,
遽以上開情詞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有
    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
    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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