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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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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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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9 20:46 編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


可知契約當事人就被保險人身故時,被告應返還或支付之款    項性質及其對象乙節,係以被保險人身故時點究係發生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或後為區分標準,倘被保險人早於年金給付    開始日前死亡,則被告應返還者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倘    被保險人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死亡,則被告應將未領之年    金餘額依約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而查,系爭    Z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號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年金給付開    始日,分別為110 年11月7 日及111 年3 月25日(見北院卷    第10、20頁),均晚於被保險人林俞均之死亡日期105 年4    月19日,此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執,故依前揭約定,被保    險人林俞均既係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死亡,則被告所應返還    者即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原告主張之保險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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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1-9 20:45:36 | 只看該作者
承上,依據原告提出之Z000000000號及Z000000000號保險契
    約所示(見北院卷第12、24頁),足悉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
    人與被保險人相同,皆為林俞均,此亦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
    爭執,則揆諸前揭說明,可得向被告申請返還年金保單價值
    準備金者,即為林俞均。又林俞均已於105 年4 月19日死亡
    ,業如前述,則被告自應將該等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
    林俞均之全體法定繼承人,其理不言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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