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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23-9-5 19: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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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系爭估價報告所示,就系爭土地最有效使用分析後,評估單筆土地之單價為每坪18萬6,900元,價值總額為1,112萬7,092元(系爭估價報告第65頁),上訴人以上開單價為標準,補償被上訴人556萬3,546元(11,127,092元÷2),固非無據。然201-1地號土地,面積約59.54坪,約196.82平方公尺(59.54坪X3.3058,小數點以下第3位四捨五入),於109年8月17日交易單價為每坪18萬8,000元,有系爭土地鄰近土地最近5年內實價登錄分析表可稽(本院卷第207頁),該土地位於系爭土地西側,形狀、面積均與系爭土地相似,自得以上開交易價格作為本件補償金額之計算標準,系爭土地之面積為59.54坪(196.81平方公尺X0.3025,小數點以下第3位四捨五入),故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559萬6,760元(188,000元X59.54坪=11,193,520元,11,193,520元÷2=5,596,760元),應屬妥適,已兼顧被上訴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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