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5245|回復: 2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當事人訊問為證據方法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4-19 20:3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原告又聲請傳喚廖明財為證人,以證兩造間確有上開合        意。被告雖主張廖明財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不具證人        證人資格,惟依民事訴訟法第367 條之1 第1 、2 、5        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        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        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        用之」,上開規定於89年2 月修正,增列當事人訊問制        度之規定,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以        其陳述為證據方法,當事人依此規定所為之陳述,性質        上屬於證據資料(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609 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院仍非不得以當事人訊問方式傳訊廖        明財,被告上開主張容有誤認。又系爭契約係以口頭成        立,未有書面,且於成立當時僅廖明財與被告在場,為        兩造所陳明(見本院卷一第82頁背面、第123 頁背面、        第210 頁背面),為確認系爭契約之內容,自有對廖明        財及被告行當事人訊問之必要。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8-4-19 20:38:35 | 只看該作者
G3 104/609

惟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
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
、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蓋民事訴訟法於
八十九年二月修正,增列當事人訊問制度之規定,使法院認為必
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以其陳述為證據方法。當事人依此規
定所為之陳述,性質上屬於證據資料,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
五條所稱之當事人陳述,係屬訴訟資料之範圍,有所不同。職是
,當事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所為之陳述,其可否採用,固應
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心證決之,然應於判決中記載是否採用之理由
。查上訴人業於第一審具結後陳述廖瑞智以系爭方案對其詐欺之
經過情節(見一審卷二○七至二一一頁),固與廖瑞智具結所陳
:未以系爭方案詐欺上訴人,係類似向上訴人借貸或以上訴人交
付之金錢投資,約定支付年息8%之利息等情有間。兩者所述情
節相反,何者與其他證據資料相符而可採?未據原審敘明取捨意
見,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板凳
 樓主| 發表於 2018-4-19 20:44:18 | 只看該作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


另上訴人聲請訊問被上訴人部分,此屬民事訴訟法第
      367條之1規定之當事人訊問,而當事人訊問,乃法院「認
      為必要時」,始得依「職權」訊問,並非經當事人聲請,
      法院即應訊問,是就本件訴訟而言,相關事證均已在對兩
      造具有既判力之另案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調查完畢,
      本件自無訊問被上訴人之必要。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35 , Processed in 0.018644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