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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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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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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1-30 22:5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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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者,調處成立。調處事件,達成協議有困難者,調處委員會得斟酌一切情形,求雙方當事人利益之平衡,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調處方案,並定四十五日以下期間勸導雙方當事人同意;必要時,得再延長四十五日。當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雙方當事人依調處方案調處成立。多數具有共同利益之一造當事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於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者,該調處方案對之失其效力,對其他當事人視為調處成立。但為不同意表示當事人之人數超過該造全體當事人人數之半數時,視為調處不成立。調處委員會依第二項規定為勸導者,視適當情形公開該調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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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30 23:00:5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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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11-30 23:02:01 | 只看該作者
問題二十九: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發生糾紛,其處理程序如何?

  期貨商與委託人間因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雙方簽訂之受託契約中之規範進行。交易人亦可提請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之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如調處不成,最後則為循法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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