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5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契約不可能雙方都合法解除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1-7 08:2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契約經解除者,溯及訂約時失其效力,與自始未訂契約同
    。是契約經一方當事人合法行使解除權,即失其效力,他方
    無再對之行使解除權之餘地。查系爭契約第8條第3款明定:
    本約…乙方(即出賣人)若有…給付不能,除應負擔甲方(
    即買方)所受損害之賠償外並喪失收受買賣價金之權利,且
    應返還甲方已支配(應為支付之誤)之價金,並同意按甲方
    已支付價金總額之同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另行給付甲方。
    則原審既認系爭契約業經上訴人在第389 號前案為解除之意
    思表示,而不存在,又認系爭契約已經被上訴人等4 人以第
    223 號存證信函為解除,而不存在,就同一契約,同時認定
    兩造之解約均發生效力,自有可議。從而,系爭契約是否業
    經合法解除,及何時發生解約之效力,既攸關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等4 人是否因將系爭土地出售予他人應負給付不能之
    責任,暨上訴人另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3項約定,請求已付買
    賣價金(相當於定金金額)之返還及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有
    無理由之判斷。原審就此重要攻擊防禦方法未加細究釐清,
    遽以系爭契約既經被上訴人等4 人依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
    解除,或由上訴人全部解約而不存在,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
    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
    非無理由。


g3 110/1313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6:44 , Processed in 0.02120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