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1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定作人受領工作物之「保留」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6-27 19:21: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27 19:2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建上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又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民法第504條亦有明定。考其立法意旨,乃著眼於定作人行使此種權利,必須於受領工作時聲明保留,如不為保留,則定作人即因受領而推定其為拋棄其權利,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自應不負責任,以保護承攬人之利益。本件依卷內既有事證,未見上訴人於受領A建物時,曾有何等保留之情事,則本件縱有上訴人所指遲延完工、交屋之情事,參照上開說明,上訴人亦不得再對被上訴人主張遲延之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0:27 , Processed in 0.021575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