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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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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過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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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 105上易 194


⒉檢察官在起訴書內記載林江鴻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無故侵
    入民茂永住處,出手毆打林茂永,使林茂永受有左臉頰擦傷
    、左前臂擦傷、右手背擦傷等傷害,林江鴻並在毆打林茂永
    之時,以:「要給你們死,要給你們死」等語恐嚇林茂永,
    致使林茂永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林江鴻再基於毀損
    之故意,以腳踢踹之方式,將林茂永上開住處之鋁門踹壞,
    使上開鋁門喪失正常之效用,因認林江鴻對林茂永犯有無故
    侵入住宅、傷害、恐嚇、毀損等罪嫌。又林江鴻出手毆打林
    茂永之時,同時出言恐嚇:「要給你們死,要給你們死」等
    語,以恐嚇林茂永,此林江鴻出手傷害林茂永與出言恐嚇林
    茂永之行為階段在時間上連續,難以區分,被害對象同為林
    茂永一人,林江鴻被訴對林茂永出言恐嚇之危險、低度行為
    當為出手毆打林茂永之實害、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恐
    嚇罪嫌,倘再就對林茂永出言恐嚇行為論以恐嚇危害安全罪
    ,顯屬評價過剩。是依據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所記載林江鴻對
    林茂永之所為,應是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住
    宅、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等罪嫌。再者原審判決以林江鴻與林茂永雙方業在一O
    四年七月十六日成立調解,林茂永並在同日具狀向原審法院
    撤回告訴,乃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尚
    無違誤。至於許昭雖同為上開住處之使用人,但許昭既未提
    出告訴,自無礙於原審判決就此部分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另查,原審判決乃就林江鴻被訴對許昭、林茂永二人犯
    罪之全案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此公訴不受理判決乃屬可分,
    本院自得單就原審為林茂永公訴不受理判決之上訴部分為駁
    回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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