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317|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審判外陳述、交互詰問、證據能力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2-5 07:40: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12-5 07:5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證人A 女、甲○○、丙○○、賴0祿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而公訴人並未主張前開證人於警詢證述有何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自不得為證據。

  2.被告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A女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未經交互詰問(見本院卷第73頁)。而證人A女於本院審判期日業經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見本院卷第127至141頁),業已保障被告之詰問權,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得經由交互詰問程序檢驗證人證言之憑信,法院亦得經此程序直接言詞審理證人之證詞,自應認證人A女前開證述有證據能力。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37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3-12-5 07:43:41 | 只看該作者
被告於110年8月15日凌晨,與數名友人至本案旅館,後於同日凌晨約3時許,A女亦因友人邀約與友人至本案旅館,其等在本案旅館飲酒、唱歌,嗣後被告友人及A女友人陸續離開本案旅館,僅餘被告與A女在本案旅館獨處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有證人A女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甲○○、丙○○、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6 03:02 , Processed in 0.01836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