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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擔保票據債權及借款債權之無名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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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6 20:52: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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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第87條第1 項所稱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
示之謂,其意思表示無效。同條第2 項則明定:虛偽意思表示,
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查蔡銘冠
係將系爭契約視作一種保障,系爭契約之當事人雙方均無以價金
買受系爭土地之合意,系爭契約並非買賣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
實。果爾,似見系爭契約當事人互相故意就「買賣系爭土地」為
非真意之表示,能否謂非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審逕謂系爭契
約並非買賣契約,亦非兩造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亦有未洽;復
謂系爭契約係隱藏擔保票據債權及借款債權之無名契約,尤有理
由前後矛盾之違法。又原審謂系爭契約係隱藏擔保票據債權及借
款債權之無名契約,被上訴人無法按期清償陳淑月及蔡許朱杏之
票據及借款債務,復因土地遭法院拍賣而陷於給付不能,應負債
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似認上開無名契約所擔保者,乃陳淑
月及蔡許朱杏對於被上訴人之借款債權。倘係無訛,乃原審竟未
審認系爭契約所擔保蔡許朱杏之借款債權若干?該債權是否已受
清償?俾憑以論斷蔡許朱杏是否受有損害,得否依債務不履行法
律關係為請求,更嫌疏略。原審未遑詳求,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
決,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
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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