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226|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消極信託(借名登記)與信託法上的積極信託不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3 18:1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信託法第1 條明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
      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
      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是依
      信託法所規定之信託,須以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得管理或
      處分信託財產為要件。至當事人關係僅在於由一方借用他
      方名義登記,而他方就該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權者,則屬
      借名登記契約或消極信託,借名登記契約(消極信託)與
      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積極信託)並不相同,自無上舉信託
      法規定之適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20-12-13 18:12:56 | 只看該作者
再按,信託法所規定者為積極信託法律關
      係,並輔以相關公示制度(信託法第4 條),始規範信託
      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原則,並賦與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
      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
      議之訴之權利(信託法第12條)。又信託法第1 條已明定
      規範之契約關係為積極信託關係,相關規定以達成信託本
      旨為目的,強化信託契約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乃有必要,
      此與借名登記關係僅係單純之名義借用,並無信託目的達
      成需求者迥然有別,積極信託、消極信託(借名登記)關
      係內涵、目的既非同一,是原告主張其與蔡篤雄就系爭集
      保帳戶股票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亦自陳係屬消極信託,
      即無信託法第12條不得對該股票強制執行之規定之適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4:25 , Processed in 0.01855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