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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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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的定義可以比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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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9 17:24 編輯

tpe g2 107保險上易5
可見被保險人若有「因疾病    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且「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等情事,即符合系爭    保險附約所稱「住院」之定義,上訴人並有給付保險金之義    務。且系爭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約款,並未限制住院必須24小    時居住於醫院、在醫院過夜或以醫院為生活起居之場所,亦    未約定「住院」之定義須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中央健康保    險局函示為認定標準,復未明示「住院」僅指「全日住院」    ,而不及於「日間住院」「夜間住院」或「半日住院」等項    目。是被保險人若符合上開「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且「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等要件,即屬系爭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第2條第9項    所指之「住院」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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