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0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丙式車險不保事項: 事故後自行離去不報警!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10-8 20:59: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經查,系爭車損險條款第1條第1項約定:「被保險汽車在本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
    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
    。」、第3條第7款約定:「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
    之責:…被保險汽車於發生汽車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
    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行為」,此有系爭車損險條款在卷
    可按(卷第257頁),是本件駕駛人徐嘉煒於系爭車輛碰撞事
    故發生後並未報警,而將系爭車輛留置現場,即逕行離去之
    行為,顯然已經符合「事故後逃逸」之情形,應可確定,被
    告依照系爭車損險條款第3條第7款之約定,主張不負賠償,
    應非無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17 , Processed in 0.01920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