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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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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35條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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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3 13:43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83號


況債權人預示拒絕      受領之意思者,債務人固得不為現實提出,惟仍須以準備      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此觀民法第235 條但      書規定自明。倘債務人不為現實提出,亦不以準備給付之      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自不生提出之效力。


若因而      遲延給付,尚難謂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可不負      遲延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被告就其於到期日有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原告等      情均未為任何舉證,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以此而免除遲      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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