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312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雙方訂的特約得以排除民法債務不履行及瑕疪擔保的適用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11 22:16: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11 22:44 編輯

系爭買賣契約第16條第2項之約定,乃原告及被告陳林秀      桂就買賣標的物即系爭建物之瑕疵(即系爭建物越界無權      占用鄰地),為排除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之適      用,所為特別約定之事實,已見前述。依此,於確認系爭      建物存有「部分構造(即附圖所示編號C、D、C1、D1、C2      、D2)越界無權占用到鄰地」之瑕疵後,原告自僅能依據系爭買賣契約第16條第2項之特別約定,決定是否解除系 爭買賣契約,而不得再援引系爭買賣契約第7條、第11條第1款約定或民法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之規定,來作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之依據。
即使不能用256、359,但仍得以用契約本身的約定來解除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02:12 , Processed in 0.019216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