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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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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監者為父母,仍不能免小孩的184。要符合187第二項太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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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8-29 18:56: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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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定免責要件應由法    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亦即法定代理人須證明其監督並未疏    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始得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查被告陳○霖自97年間即因刑事案件入監服刑    至今乙節,固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訴卷    一第29至30頁),惟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義務,同法第1092條並規定父母對其未成    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而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    務,本件縱被告陳○霖在監服刑,其義務並不因在監服刑而    有所免除,其仍可藉由委託適當之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等方式 ,以盡其本於法定代理人地位所應負之保護、教養、監督義務,被告陳○霖既未舉證證明其對陳○賢生活之全面概已盡監督之義務,自難認具有民法第187條第2項之免責事由,從    而,被告陳○霖即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其子即被告陳○賢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ks 106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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