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00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訴不受理及第一審撤回告訴

[複製鏈接]

5446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77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10-24 20:23: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0年3月6日5時8分許,在福氣櫃酒吧旁,因故與告訴人丁○○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頭毆打告訴人丁○○之臉部,復將告訴人丁○○帶往捷運海山站3號出口附近再行徒手毆打,致告訴人丁○○受有頭部創傷、左眼眶、左上唇、左手腕、下背部挫傷、右手腕擦傷、左眼鈍傷及結膜下出血,左眼瞼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丁○○於111年8月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丁○○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11年度司原刑移調字第3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6之1頁、97-99頁)。揆諸前開規定,被告所涉傷害告訴人丁○○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 09:22 , Processed in 0.020557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