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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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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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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訂有明文。次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所謂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
      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
      98年台抗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2、本件被告帝龍實業有限公司雖設址於桃園市龜山區,惟本
      件乃因被告無權占用由原告承租坐落於新北市新莊區之土
      地所生之返還不當得利請求,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
      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是以鈞院就本件得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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