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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3條不排除當事人以特約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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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9-6 21:13 編輯

土地法第103 條之規定,並非禁止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契約附有解除條件,或為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之特約,自不排除民法所定解除條件成就或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特約之    效果(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36號判例意旨、90年度台上    字第10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土地法第103 條之規定旨在    保障承租人租地建屋之基地不致任意遭出租人收回,但並不排除契約當事人間附有解除條件、或為保留解除權或終止權之特別約定,以謀求承租人之保護與契約自治間最大調和。

TPE 105訴2514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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