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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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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7 04:20: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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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59 年台上 字第 2490 號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民國 5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縱令上訴人之前手將房屋及空地,概括允許被上訴人等使用,被上訴人等要不得以上訴人之前手,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現在之房地所有人即上訴人有使用該房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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