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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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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和新約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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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4 21:1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051號




原告主張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未依系爭保管箱契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告陽    信木柵分行所否認。查原告主張其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    與被告陽信木柵分行間訂有系爭保管箱契約,簽訂舊版約定書,承租系爭保管箱迄今,嗣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於一○四年    公布新版約定書,原告與被告被告陽信木柵分行於一○五年三月間續約未再簽立新約
故該舊版及新版約定書均為系爭保管箱契約之一部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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