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8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到了g2,才發現lee在g1未繳裁判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11 18:42: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xjaCs4xT%2bHYr5w%3d


被    上訴人於107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見本院卷第31頁送達證    書),然經相當時日,逾期迄未繳納(見本院卷第387至395    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原審法院答詢表),其雖另提起附    帶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7年4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見本院卷第    261至262頁),被上訴人亦已於107年5月14日收受該裁定(    見本院卷第263頁、第265頁送達證書、二橋所受理訴訟文書    寄存紀錄簿),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不符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自不    合法。原審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原應裁定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其誤認為合法,從實體上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要旨參照),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本應以裁定駁    回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訴,現既係以判決為之,本院即應以判    決駁回,附此敘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49 , Processed in 0.02015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