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9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不能履行和不為履行不同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6-22 15:47: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713號


.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固為民法第249 條第3 款    所明定;惟所謂不能履行,係指於契約成立後發生給付不能    之情形而言。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務,並非不能履行,    僅係不為履行,尚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2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交付系爭車輛委由被告悍威公司承攬修繕,雙方約定應    以不切割不燒焊方式修復,惟被告悍威公司採它車架焊接方    式即國外進口車體以切補焊燒方式處理,致系爭車輛之市價    由65萬元貶值為34萬元等情,已據第29號、60號、117號鑑    定報告陳述甚詳,被告給付切燒方式處理之系爭車輛,自不    符兩造約定應以不切不燒更換車體修繕之債務本旨,而屬不    能履行,且此係可歸責於被告悍威公司之事由所致,依民法    第249條第3款規定,被告悍威公司應將受領之定金35萬元加    倍返還原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16:41 , Processed in 0.02096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