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961|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釋字634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0-30 10:54: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0-30 10:56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金字第14號


次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陳朝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擅自經營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業務,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107 條第1 款等保護他人之法律為由,主張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具有高度    專業性與風險性,關係投資人權益與整體經濟發展至鉅,該    法之立法目的,係以健全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與發展,    並保障投資安全,此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 條立法理    由自明。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意旨除具保護證券交    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外,兼具保護投資者個人權益之內涵    ,確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惟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其業務範圍依該規定之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意旨,並不包括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    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    證券投資講習,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4 號解釋在    案;又被告陳朝錦提供原告之講學上課內容,主要是傳授股    票線圖技術分析各種理論,並由學員依歷史交易價量、指標    等數據資料於課後自行演練,係屬一般性的有價證券投資資    訊之提供,並非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個別股票之價    值分析或推薦買賣,且經刑事判決無罪,有本院105 年度金    訴字第22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    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2至92頁、第241 至252 頁)。原    告未能舉證被告陳朝錦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情事    ,故原告主張被告陳朝錦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18    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21:55 , Processed in 0.01992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