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20|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附隨義務之違反可以解約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2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2-2 20:28: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按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    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    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    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    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負民法    第227 條第1 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又附隨義務    性質上屬於非構成契約原素或要素之義務,如有違反,債權    人原則上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然倘為與給付目的相關之附    隨義務之違反,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使債權人無法    實現其訂立契約之利益,則與違反主給付義務對債權人所造    成之結果,在本質上並無差異(皆使當事人締結契約之目的    無法達成),自亦應賦予債權人契約解除權,以確保債權人    利益得以獲得完全之滿足,俾維護契約應有之規範功能與秩    序。質言之,上述附隨義務之違反,債務人除須負民法第22    7 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倘為與給付目的有關    之附隨義務之違反,而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者,並得解    除契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11 03:48 , Processed in 0.01900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