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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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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5 14:47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告於95年9 月29日贈與被告系爭不動產,當時價值經中華    徵信不動產估價師估價金額為477萬1800元,被告嗣後於102    年6月26日出售時之價值經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為882    萬600 元,而該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無償    贈與被告,且房貸皆為原告所繳納,贈與時貸款業已繳清,    是被告出售系爭不動產所得404 萬8800元增值部分,依臺灣    高等法院105 年度家上字第70號判決意旨,應係屬無償取得    財產所生之孳息,且原告就被告取得該孳息給予極大協力,    更應認屬婚後財產,而應列為剩餘財產之分配標的,以保障    原告之正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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