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444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動產抵押權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9-3-18 20:2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18 22:5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477號

p argument:




被告於系爭本票上自行填載金額99萬元、發票日106 年1 月    20日,惟原告二人並未於系爭本票填載金額及發票日,系爭    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原告二人雖有簽立授權書,    但係授權被告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所謂「實際狀況」應    指原告真實借款金額或借款後未繳納還款之餘額。依原告與    被告及升馳公司所簽立之系爭契約,契約開頭明訂原告同意    將標的物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規定辦理最高限額之第一順位    動產抵押權登記予被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11:05 , Processed in 0.022529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