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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8 19:10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441 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其於所屬網站為被告販售系爭課程票券共1, 384張
,每張票券599元,其中213張因消費者持票向被告公司請求
提供課程服務未果,復向原告請求全額退費,原告為被告墊
付201,863 元之退費款項,另持有其餘1,047 張票券之消費
者尚未辦理退費等情,固經被告表示經理人離職無法查證,
並主張原告應負舉證責任云云,惟原告已提出系爭課程票券
款票號及明細、係爭課程票券退款票號及明細、系爭課程票
券總銷售明細、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187 至195 頁、第
201 至209 頁、第215 至241 頁)在卷為憑,並經本院審酌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此等證據,均未提出反對之意思表
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2 項,應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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