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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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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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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21 12:10 編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判決



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
      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民法第962條定有明文。
      又以占有被侵奪為原因請求返還占有物,惟占有人始得為
      之,所謂占有人,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言。
      原告既未曾對系爭房屋取得事實上之管領力,即非占有人
      ,縱使對於系爭房屋有合法之權源,亦不得本於占有請求
      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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