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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清條例第36條對債權表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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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
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
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十日內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
對於第二項裁定提起抗告,不影響債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受異議之債權
於裁定確定前,仍依該裁定之內容行使權利。但依更生或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
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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