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69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受託契約第一條約定: 依2750號函代沖銷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0-5-24 21:23:2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size=15.1581px]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金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對上訴人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後,於帳戶風險
        指標低於25%時即可代上訴人執行沖銷(即平倉)作業
        之約定,已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條約定,因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
        0號函限制期貨商至少需於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起,於
        對期貨交易人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後,即應開始執行代為
        沖銷作業,而訂入受託契約;且被上訴人就此受託契約
        變更亦已書面通知上訴人,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
        訴人自無從諉為不知。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1 19:08 , Processed in 0.01760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