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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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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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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是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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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2-4-1 18:55:57 | 只看該作者
再者,第1期工程之展延停工日數合計達286天,已超
    過原訂工期百分之71,而第 2期工程之展延停工合計日數甚
    至高達723天,已逾原訂工期8倍之多,顯見本件工程嚴重延
    宕,似此情形,如為非可歸責於兩造之事由所致,能否謂屬
    上訴人於訂立系爭契約當時即得以合理預見,洵非無疑。原
    審未遑詳查細究,徒以本件工程規模龐大,甚有可能發生履
    約延期情事,上訴人於締約時即可預期將來有工期展延、停
    工等情形,認無民法第 227條之2第1項所定情事變更原則之
    適用,不得請求增加給付系爭展延停工監造費用,而就此部
    分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無可議。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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