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519|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這情況真的不適用民法425-1嗎?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1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1-24 21:09: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4 21:11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249號



按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民法第425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倘房屋與土地原異其所有人,房屋所有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使用土地者,僅生土地受讓人是否繼受該法律關係之問題,自無關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之適用,亦不得任意類推適用,俾免過於侵蝕私法自治原則而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1339建號建物原由原告母親謝滿、訴外人林善桂與原告林善英、林善梅共有(謝滿應有部分3/6,林善桂應有部分1/6,林善英、林善梅應有部分各1/6),2602建號建物係謝滿於70幾年間增建,為廚房及雨遮平台,與1339建號建物使用上及構造上為一體,不具獨立性,170地號土地則僅謝滿有所有權應有部分1/3,嗣原告於101年1月9日繼承謝滿1339建號建物及17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而由原告取得17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9,1339建號建物所有權則由原告與林善桂共有,林善英、林善梅權利範圍各1/3,林善仁權利範圍1/6,林善桂應有部分1/6,林善桂應有部分1/6嗣由張麗珠拍賣取得等情,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93號裁定可稽(店補卷第13頁,本院卷第31至41、121至127頁,限閱卷),可見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原非屬同一人所有,與民法第425條之1所定情形即有不同,原告自無從依此主張兩造間為法定租賃關係,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並非可採。

abc/ad,分子分母均有a君不就可以了嗎? 分子的abc賣給e,此時分母的a可對e主張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2 01:40 , Processed in 0.02087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