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755|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LL62條的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之要件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1-30 22:07: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30 22:38 編輯

本件中,被告允泰公司之行業分類係租售不動產業,並兼      營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      料可稽(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0號卷第      79頁,下稱士院卷),其委由被告國興公司所承攬者為工      地駐警保全業務,系爭保全業務與不動產開發或租售並無      直接或間接必然關聯;原告復無舉證說明被告允泰公司就      保全工作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及      管控能力,亦無其他相關證據足認被告允泰公司有保全業      務之專業,而足可維護林芳震之工作安全,故被告允泰公      司將工地保全業務委託被告國興公司承攬之行為,尚與勞      基法第62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之要件不符。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允泰公司應與被告國興公司連帶負勞      動基準法59條之僱主職災補償責任,無法成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17:41 , Processed in 0.021640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