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42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授權書的撤回也是契約自由?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5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1-2-17 12:49: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7 13:15 編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39 號民事判決



至證人陳秀雯、李世文於本院審理期間,固均一致證稱被告
    曾表示有權可以代表林志鴻將系爭477 、477-1 地號土地加
    以出售等語(見本院卷第185 頁、第172 頁),且原告亦提
    出由林志鴻所出具之授權書影本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79頁
    )。然林志鴻所出具予被告林天賜之授權書,事後既經林志
    鴻清楚表明不同意出售系爭477-1 地號土地,顯見林志鴻應
    已撤回其當初對林天賜之授權,而綜觀上開授權書之內容,
    復均無限制林志鴻事後不得再行撤回對被告授權之文字約定
    ,基於契約自由及意思自主之原則,當事人本得在理性思考
    與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立於相互平等之基礎,斟酌情況,
    權衡損益,選擇締約之對象、方式及內容,以追求其締約之
    經濟目的,兩造因就如何移轉登記系爭477-1 地號土地之爭
    點不能合意,導致買賣預約之目的(即簽訂本約)不能達成
    ,自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本院不能僅因被告或其子林
    志鴻事後拒絕簽訂本約,即當然推論被告必有何應受歸責之
    事由存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1-23 04:38 , Processed in 0.01996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