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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物之權利行使(民法82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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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19 20:23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3240 號民事判決


末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
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
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
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
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
始無欠缺。倘系爭不動產確係施錫義借施朝坤名義登記,該借名
登記契約於施錫義死亡後,似應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則上訴人
得否單獨起訴主張終止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施朝坤
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案經發回,宜併
注意研究及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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