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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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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m權到底是244之有償還是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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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2-15 20:35: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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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2-15 20:36 編輯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 條規定之無償、有償行為,於設定    抵押權之情形,應以其為物權行為之原因行為認定之。蓋設    定抵押權之物權行為本身,僅係設定抵押權意思表示之一致    ,無從單就物權行為認定其為無償或有償,而應視其所以為    物權行為之原因行為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11    號裁判參照)


被告富旺公司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予被告吳坤碧、趙品清    ,以擔保其二人對被告富旺公司之消費借貸債權,業如前述    ,足認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系爭借貸契約而生,並非無償。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吳坤碧、趙品清明知有害原告債權仍    執意出借款項予被告富旺公司及設定抵押權而有惡意之情事    ,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債權關係與設定    抵押登記物權行為既非無償,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吳    坤碧、趙品清所為上開債權與物權行為係「惡意」損害原告    債權,故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消費借貸    債權與設定抵押權物權行為,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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