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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6-5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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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5 10:0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上字第 704 號民事判決
經查,上訴人簽訂系爭0樓買賣契約後,業已依約繳付第1至11期款共計4,220,926元,然因驗屋時發現系爭0樓房地存有瑕疵,且被上訴人並未完成修繕,故不願繳納後續款項,並在被上訴人員工藍順發、藍建豪建議下,另與被上訴商議換屋事宜,協商期間除就系爭00樓房地進行驗屋外,並曾會同被上訴人進行換約程序,惟因對於被上訴人提出之和解書內容不滿,以致雙方未能就另行成立系爭00樓買賣契約,及將上訴人已繳系爭0樓房地價金轉為系爭00樓房地價金等節達成合致等情,前均已詳述,足見上訴人並非單純基於個人因素,惡意毀約,而係在發現系爭0樓房屋存有瑕疵後,因認尚有合意解除契約或換屋之可能,而未依約繳款,且其後確有積極進行換屋事宜,不僅多次主動向藍建豪表達換屋意願及討論相關細節(見原審卷第147-164頁),甚而已與被上訴人進入最後換約階段,惟因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所擬和解書指稱其有違約情事,終致前功盡棄,無法如願完成換屋程序,是綜觀上訴人履約情形、違約原因、雙方聯繫處理過程等情,尚難認其違約情節已達惡意重大之程度。
本院爰斟酌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約,受有代銷費用(約為系爭0樓房地總價6%,見本院卷第159-179頁)、相關程序費用、貸款利息之損害,至被上訴人所稱受有依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8%計算之預期利益損失,因其尚未將系爭0樓房地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於解約後仍有另行出售之可能,是其所稱預期利益之損害尚非全然可採,及系爭0樓房地相關瑕疵情形、上訴人未依約履行之緣由及相關處理過程、現今社會經濟狀況、兩造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主張沒收系爭0樓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尚屬過高,應酌減為8%即1,684,000元(21050000×8%=1684000),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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