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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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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因解約仍可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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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9 12:43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1號



且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164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系爭委託契約第7條第6項但書亦約定於該情形者,上訴人應給付中鼎公司之報酬不得逾第6條所約定按成交價4%計算之報酬,自無上訴人指摘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且顯失公平、應為無效之情形,是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仍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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