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諮詢費每次3仟元,進行方式請點入。

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3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責任險代位後對被保險人求償的事件(國道2 25死)

[複製鏈接]

5458

主題

1萬

帖子

3萬

積分

超級版主

Rank: 8Rank: 8

積分
3996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8-3-18 16:58: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馬上註冊,結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讓你輕鬆玩轉社區。

您需要 登錄 才可以下載或查看,沒有帳號?立即註冊

x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18 17:0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又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    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    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    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三故意行為    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汽車駕駛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    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29條第1 項第1 、3 、4 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    第2 款亦有明定。是以汽車交通事故,係因被保險人受酒類    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或被保險人故意、從事犯罪行為    所致,保險人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被保險人追償,而被保    險人之受僱人所為之侵權行為,被保險人亦應負僱用人之連    帶賠償責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站長信箱| Archiver| 手機版| 小黑屋|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GMT+8, 2024-12-4 01:40 , Processed in 0.020751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