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2-224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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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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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3-28 12:43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576號


復按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    謂。又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至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    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    所不同(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 號判例意旨、104 年度    台上字第782 號判決參照)。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    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    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    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    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    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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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5-21 15:42: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5-21 15:45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再因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
    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
    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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