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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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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乙○○辯稱:伊與被上訴人簽立離婚協議書,性質上屬和解,被上訴人不得再請求損害賠償云云。然乙○○與被上訴人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除第1條記載「「乙方因與其他女性發生婚外情,無法使婚姻圓滿,雙方同意離婚」外,其餘條款並未敘及乙○○婚外情情事(見原審卷89-93頁),上開文字僅表示乙○○與被上訴人離婚之原因,並無被上訴人與乙○○就其婚外情行為達成和解之意思,乙○○前揭置辯並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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